087 侵佔罪


侵佔罪指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還,數額較大的行爲。本罪是親告罪。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拒不退還”只是“佔爲己有”的證明要件,並非實體條件,它只是說明“佔爲己有”的客觀存在,因此,只要行爲人非法將他人財物佔爲己有,就可以成立侵佔。

保管物的侵佔
侵佔罪可以分爲兩種,一種是保管物侵佔,一種是脫離物侵佔。

保管物侵佔是指將代爲保管的物品佔爲己有的行爲。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包裝物區分說。一般認爲,行爲人受委托保管包裝物,並不同時佔有包裝物內的財物。如果將包裝物打開,將裏面的財物佔爲己有,成立盜竊。

例如,李四讓張三幫忙保管一個箱子,張三是不能把箱子打開的。結果他好奇,打開箱子,發現裏面有個箱子上了鎖,張三又把鎖撬開了,結果發現裏面還有個箱子上了鎖,他又撬開了,結果裏面還有個箱子上了鎖,他又撬開了,裏面最後有條蛇,把張三咬死了,真是好奇害死貓。本案中,如果張三把包作爲整體物佔爲己有,構成侵佔罪;但把包內的財物佔爲己有,應該直接定盜竊罪,就像郵政工作人員私拆他人郵包,定盜竊罪。

第二,輔助佔有人將財物據爲己有,不成立侵佔。輔助佔有人即表面上控制財物,但在社會觀念上並不具備財物的佔有權,當佔有人將財物交由輔助佔有人“佔有”,在社會觀念上,財物並非爲輔助佔有人佔有,因此輔助佔有人將財物佔爲己有的行爲應該成立盜竊。

例如,甲下火車時,僱傭乙提包,而乙乘甲不注意,將財物拿走。在此案中,雖然乙輔助佔有財物,但在社會觀念上,財物仍然是甲所佔有,因此不能成立侵佔,而應以盜竊罪處罰;甲與乙騎乙的摩托車出去玩,路不好,乙說推過去,甲說自己來騎,然後甲騎着車跑了。甲是輔助佔有權人,構成盜竊罪。

脫離物的侵佔
脫離物包括遺忘物和埋藏物。在刑法中,遺忘物還包括遺失物。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物在社會觀念上仍然爲他人所佔有,就不能屬於遺忘物,對這種物品的非法佔有,就不能成立侵佔。也就是說,只有掉在流動性很強的領域才叫做遺忘物,如果掉在流動性不強的領域,其實都屬於他人佔有之物。

例如,甲在賓館掉的錢包,對於甲而言,似乎是遺忘物,但對於賓館而言,該物已經屬於無因保管之物,歸其佔有,因此將此物竊走,成立盜竊;如將此物騙走,則成立詐騙,而不能構成侵佔罪。

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所有人不明或應由國家所有的財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於某地的財物,或者在社會觀念上推定歸他人佔有之物,都屬於他人佔有之物,非埋藏物。

例如,甲家牆內藏有祖上遺留的3根金條,但甲毫不知情,後甲僱乙爲其裝空調時,乙穿牆打洞時發現金條並將其祕密拿走。甲家牆內的財物在社會觀念中屬於甲佔有,故乙的行爲屬於盜竊。

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數額較大,但是司法解釋對於數額較大的標準沒有規定,有些地方做出了規定,但只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比如2008年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就認爲,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職務侵佔罪,在當前的適用非常廣泛,有許許多多的人因爲本罪被抓,而且他們還不知道自己的行爲構成犯罪。很多企業家認爲自己的企業就是自己的錢袋子,混淆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的界限,很容易鋃鐺入獄。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6萬元以上就可以認定爲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此罪的最高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其中用意就是公私產權的平等保護。還記得之前的鄧寶駒案吧,按照當時的法律,由於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無論侵佔單位多少財物,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但是在2021年3月1日之後,這個罪最高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在某種意義上,職務侵佔罪的本質就是利用職務之便的盜竊、詐騙和侵佔,將本公司的財務佔爲己有。

利用職務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經手、負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將財物據爲己有。職務便利通常是具有對財物的管理權限,如廠長、經理、會計、出納、保管員等,不包括“純勞務性”工作便利。例如,郵政快遞員把傳送帶上不屬於自己配送範圍的快遞件從快遞站點取走後,打開該快遞,拿走裏面的東西,這構成盜竊罪,而不是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必須是單位有財物損失。如果單位並沒有財物損失,也不能構成此罪,如銀行工作人員在檢查ATM機時發現他人沒有取出的信用卡,然後從中取錢,由於銀行的財產並未受損,故不能認定爲職務侵佔罪,侵害的只是儲戶的財產,構成盜竊罪。

想一想

甲進入地鐵車廂後,發現自己的座位邊上有一個錢包(價值3萬元),於是問身邊的乙:“這是您的錢包嗎?”盡管錢包不是乙的,但乙卻說:“是的,謝謝!”於是甲將錢包遞給乙。乙的行爲如何定性?
ATM-0.67%
查看原文
此頁面可能包含第三方內容,僅供參考(非陳述或保證),不應被視為 Gate 認可其觀點表述,也不得被視為財務或專業建議。詳見聲明
  • 讚賞
  • 留言
  • 分享
留言
0/400
暫無留言
交易,隨時隨地
qrCode
掃碼下載 Gate APP
社群列表
繁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繁體中文
  • Español
  • Русский
  • Français (Afrique)
  • Português (Portugal)
  • Bahasa Indonesia
  • 日本語
  • بالعربية
  • Українська
  • Português (Brasil)